就我的经验而言:以前不行,现在不行,以后也很难。
根据《刑法》的规定,要想减刑,必须要“确有悔改表现”,那么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7.1.1)的规定,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所以,认罪悔罪,是减刑的必要条件。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明确规定“对罪犯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仍然普遍将罪犯的刑事申诉视为不认罪悔罪的一种表现,从而不对提出申诉的罪犯予以减刑。
而今年12月1日,最高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其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罪犯的认罪悔罪书、自我鉴定等自书材料,要结合罪犯的文化程度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无特殊原因非本人书写或者自书材料内容虚假的,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由此可见,罪犯的认罪悔罪书对于减刑、假释不可谓不重要。如果罪犯正在申诉,在这一《意见》的加持之下,大概率会判定认罪悔罪书内容虚假。
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罪犯往往需要被迫在刑事申诉与减刑之间做出痛苦的抉择,而且极易产生罪犯与近亲属之间的矛盾,即罪犯为了追求减刑而甘愿放弃,而罪犯的近亲属为了讨个说法而坚持申诉。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纠正确有错误的刑事生效裁判。
反过来,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2016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罪犯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与上述规定真是格格不入。
凭什么要让罪犯做出选择?申诉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而认罪悔罪并非法律所赋予的义务,二者在价值上根本就不应等同。最多也只能说,申诉不影响减刑,但认罪悔罪的罪犯能减得更多一点,而不能直接因为行使某项权利而遭受不利益,直接剥夺了获得减刑的机会。
好吧,既然《刑法》和《减刑假释规定》是这么规定的,恐怕罪犯不得不选择。那么,难道罪犯的家属也必须要做出这样的抉择吗?
法律明确规定了罪犯近亲属的独立的申诉权,何为独立?就是不管罪犯本人的意愿,近亲属都可以独立地提出申诉。但在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居然提出“让罪犯授权由近亲属代为申诉”的荒谬的要求,一旦将近亲属定位为罪犯的代理人,那么罪犯同样要纠结于减刑还是申诉的抉择之中。
法律规定不可谓不明确,部分司法机关的做法不可谓不荒谬,“踢皮球”“甩锅”的人性简直血淋淋。
想改变目前《刑法》《减刑假释规定》对于认罪悔罪是减刑的必要条件的规定,几乎是不可能的。但能不能在“认罪悔罪”和“申诉”当中寻找一些公约数?先让一部分申诉行为不再影响罪犯的减刑?我觉得还是有一丝希望的。
山东高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2021年11月30日发布,2022年4月1日生效)可以作为参考,它区分了申诉的内容和种类,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罪犯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诉的,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只是,不知道刚刚发布的《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对于“认罪悔罪书”的相关规定,会不会给前述《细则》造成障碍,我们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