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遇到资金不足、回款不及时等情况时,存在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企业等非金融机构借取款项,期间产生的利息费用,能否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利息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包括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等。
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关联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财税〔2008〕121号文件则做出了如下更明确的规定:
自然人:
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对企业向存在关联关系或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做出了如下解释:
投资未到位时发生的利息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式:利息费用率=利息费用/(短期借款年平均余额+长期借款年平均余额)
涉税风险:
1. 当利息费用率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时,可能存在超限额扣除,需要纳税调增的风险;
2. 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同时还需要考虑债资比的限额,可能也存在超额扣除的风险;
3. 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费用,实际属于不合理支出,不得扣除;
指标名称:利息费用率偏高
风险等级:中等级风险
数据来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指标思路:通过企业财务数据计算出利息费用率,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比较,提醒是否存在超额扣除风险的同时,注意关联方相关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的影响。
所以,借款产生的利息并不是一定可以全额扣除的,尤其是对从关联方取得借款的企业来说,我们不能忽视利息费用率这个指标。我们也可以通过风险检测及时发现企业相关的借款风险,防止企业产生过度的债务,保障企业财务健康,以及规避虚增利息减少利润来逃避纳税义务的风险。